標題:喝酒不開車 |
作者:不具名 |
日期:2001/10/21 |
如果哪天我們有聚餐,喝了酒千萬別騎車或開車了,因為近來我同事的一位好友(女性),因聚餐喝點小酒,回家時自行騎車,遇到警察例行檢查,結果被檢查超過酒精濃度0.5mm (0.95mm),結果被帶回警局,開了一張紅單($6,000),當她繳完違規罰金時,以為就沒事了.(如果你也有這種想法,你就大錯特錯了,好戲才在後頭呢?) 近日(違規後一個星期)她收到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書,內容:寫她服用酒類,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,處罰金$30,000元(參萬元),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. 依據: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一項,第454條第二項,刑法第185 條之三,(最重要的一條)∼∼∼刑法第42條第二項,<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.(你們一定不懂這一條 對不對,因為我也不懂,結果打電話去詢問承辦人及各地方法院) 答案:原罰金乘以3,也就是罰$90,000元.不是罰30,000 元(天啊!),騎摩托車被抓總共罰$96,000元;如果紅單 是罰$12,000元,總共要罰$102,000元! 所以說,喝酒被抓到就要罰($96,000∼$102,000元)∼這個錢可以每天坐計程車上下班3年了,買2部全新的摩托車了,以上所述保證真實案件,因為上網查詢過了,也打電話確認過地方法院,都罰二次紅單. 請轉告你的親朋好友知道,如果沒有錢繳,就要坐牢300天!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