標題:臨檢
作者:不具名
日期:2001/9/9
IGS一位修過法律課程的同事陳述的:

告訴大家幾個觀念

1.警察如果沒有搜索票,根據憲法第八條規定不能檢查你的行李箱。

2.如果你買盜版cd是那種夜市買的光碟上還印有專輯名稱的那你慘了,鐵死無疑,依著作權法93條規定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。

但是如果你是自己拷貝的cd,就沒事了。

--因為你可以主張--著作權法第51條

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,在合理範圍內,得利用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的規定。

***

收到下面的一封信,有感而發告訴大家。

在下一位朋友最近被臨檢...

警察除了照例檢測酒精濃度以外,已開始會「請車輛駕駛配合打開音響換片箱」或「隨身攜帶的CD包」!

經在下友人詢問結果主要用意在檢查---是否有「盜版光碟」與「盜版CD」!

舉凡音樂、軟體、作業系統等,只要不是原版都將被告發。

景氣低靡、時機壞壞,上路還是小心為妙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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