標題:臨檢 |
作者:不具名 |
日期:2001/9/9 |
IGS一位修過法律課程的同事陳述的: 告訴大家幾個觀念 1.警察如果沒有搜索票,根據憲法第八條規定不能檢查你的行李箱。 2.如果你買盜版cd是那種夜市買的光碟上還印有專輯名稱的那你慘了,鐵死無疑,依著作權法93條規定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。 但是如果你是自己拷貝的cd,就沒事了。 --因為你可以主張--著作權法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,在合理範圍內,得利用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的規定。 *** 收到下面的一封信,有感而發告訴大家。 在下一位朋友最近被臨檢... 警察除了照例檢測酒精濃度以外,已開始會「請車輛駕駛配合打開音響換片箱」或「隨身攜帶的CD包」! 經在下友人詢問結果主要用意在檢查---是否有「盜版光碟」與「盜版CD」! 舉凡音樂、軟體、作業系統等,只要不是原版都將被告發。 景氣低靡、時機壞壞,上路還是小心為妙...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