標題:如何處理強迫推銷的包裹
作者:不詳
日期:2000/09/17
學法律的好處,就是讓我不受這種氣!遇此問題的解決方法是:
1.將郵寄來的資料詳細記下,例如收到的時間,寄出的郵局等,
 至少應該都會有包裹或掛號的號碼。

2.到郵局去買存證信函一式四份,把話說清楚,例如:某月某日
 收到貴公司寄發之某物,掛號單號為某號,本人並未訂購該物
 品,請貴公司詳察,並於本存證信函送達日起三十日內,儘速
 派員取回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,本人不負保
 管義務,如有毀損由貴公司自理。如需本人將該物品寄回者,
 請於七日內將郵資(看他寄來時貼多少郵資)及處理手續費
 (另加100元)共計某元,現金袋寄至某地址某人收。逾三
 十日者,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二項,視為貴公司拋棄該
 物品,本人將予以自由處置。切勿自誤!

3.副本寫消費者保護協會

4.到郵局見去寄出,則郵局會留一份(郵局存證用),一份寄出
 該公司(這份一定要寄),一份自己留存(千萬要收好至少留
 存五年),一份寄消費者保護協會(不寄也沒關係)接下來就
 高枕無憂了!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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